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思想品行端、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浓、综合素质高、适应岗位快”的职教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已注册满一学期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最后一学期除外)。同时,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在校期间的总体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在平等条件下,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5方面素质进行全面定量测评,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评先评优及推优入党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安全工作处、团委、大学生服务中心联合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学院(系)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学院(系)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补充评分标准,并负责协调解决本学院(系)有关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学院(系)内各班级加分规则、加分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开始后2周内完成。
第九条 各项资料责任人将所评学期积累的资料汇总,在全班公示,征求学生意见。在辅导员(班主任)领导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测评结果逐项登记在册,核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条 各专业班级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报学院(系)初审、汇总,再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内容与比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4部分组成,含:基本素质成绩(A)、智育与体育成绩(B)、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成绩(C),附加分(D),其中A占10%,B占65%,C占20%,D占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基础分68分,满分100分)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协作精神、纪律观念及校园综合表现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一)思想政治(基础分12分,满分20分)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校园内学习生活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加分
1.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经考核合格加1分,考核优秀加2分。
2.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加1分。
3.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加2分。
4.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被党组织吸收为预备党员,加3分。
5.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章或相关理论学习小组学习、表现良好,加1分/项。
6.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政策、法规、学习等宣传活动,加0.5分/次,累计不超2分。
7.其它,加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减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系)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组织的集体性政治学习,减2分/次。
2.参与封建迷信或其他不健康活动,减10分/次。
3.其它,减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资料来源:团委、学院(系)、安全工作处、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资料负责:团支部书记。
(二)道德品质(基础分12分,满分20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节约粮食,不奢侈浪费。
加分
1.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服务性劳动、义务劳动、美育教育类相关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次,累计不超5分。
2.参加学雷锋活动或做好事受到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学院(系)等表扬,加1分/次,累计不超4分。
3.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加2分/次。
4.为希望工程做出贡献,受到表彰,加2分/次。
5.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受到表扬,加2-5分/次。
6.其它,加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减分
1.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破坏环境的,减4分/次。
2.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不良后果的,减3分/次。
3.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劳动教育、美育教育等相关活动任务,视情况减1-3分。
4.在劳动教育、美育教育相关活动中表现不佳、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减1-5分。
5.其它,减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资料来源: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团委、大学生服务中心、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
资料负责:团支部书记。
(三)协作精神(基础分12分,满分20分)
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集体,能够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公益性工作,愿意为学校和师生服务。
加分
1.非学生干部承担学校、学院和班级的公益性工作,加1分/次,累计不超4分。
2.为学校、学院(系)、班级建设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每项加1-3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3.其它,加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减分
1.不参加班级活动,减2分/次。
2.集体观念不强,破坏集体荣誉和集体利益,减3分/次。
3.与同学发生矛盾不能化解,影响班集体、宿舍团结,减2分/次。
4.不按时值日或值日不认真,减1分/次。
5.其它,减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资料来源: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等。
资料负责:团支部宣传委员。
(四)组织纪律观念(基础分20分,满分20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减分
1.上课、开会、早操等缺勤,减1分;迟到、早退,减0.5分/次。
2.无故未按时注册学籍,减2分/次。
3.怂恿或煽动他人违纪,拨弄是非,减2分/次。
4.其它,减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资料来源: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
资料负责:班长。
(五)宿舍表现(基础分12分,满分20分)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加分
1.优秀宿舍的宿舍长,加5分。
2.优秀宿舍的成员,加3分。
3.积极参与宿舍的卫生劳动,加2分。
4.发生在宿舍的其他先进事迹,加1-2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掌握。
减分
1.在宿舍使用明火或禁用电器的,减5分/次。
2.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的,减1分/次。
3.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教育管理的,减1分/次。
4.被通报批评宿舍的宿舍长,减5分/次。
5.被通报批评宿舍的宿舍成员,减3分/次。
6.未经准假夜间晚归宿舍的,减3分/次。
7.违反宿舍其他规定的,减2分/次。
8.“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减3分,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宿舍长,每人减4分。
9.本宿舍同学晚归、夜不归宿相关信息没有及时上报给信息员或楼长的,宿舍长、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减3分/次。
资料来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全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等。
资料负责:班级生活委员。
(六)有以下情况者,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59分的,以实际分数为准;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高于59分的,计59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2.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智育与体育(满分100分)
根据当学期是否有体育课和体育健康达标测试情况选用以下4个公式之一:
1.智育与体育综合成绩=智育成绩*80%+体育课成绩*10%+体质健康达标成绩×10%(适用于有体育必修课、且有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学期);
2.智育与体育综合成绩=智育成绩*80%+体育课成绩*20%(适用于只有体育必修课、但没有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学期);
3.智育与体育综合成绩=智育成绩*80%+体质健康达标成绩*20%(适用于只有体质健康达标测试、但没有体育必修课的学期);
4.智育与体育综合成绩=智育成绩*100%(适用于既没有体育必修课的学期也没有体质测试的学期)。
其中:智育成绩=(课程A成绩×课程A学分+课程B成绩×课程B学分+…)/(课程A学分+课程B学分+…)。注:以上课程A、B…不包括任选课、辅修课、体育必修课。
资料来源:教务处、体育与健康学院。
资料负责:班级学习委员。
第十四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满分100分)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职业技能类(满分10分)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TOFEL、GRE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证书加分标准
大学英语CET |
级别 |
CET-4 四级 |
CET-6 六级 |
TEM-8 专业八级 |
分值 |
2 |
4 |
6 |
托福TOFEL |
分值 |
8 |
GRE |
分值 |
10 |
计算机 |
级别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分值 |
2 |
4 |
6 |
普通话 |
级别 |
二甲 |
一乙 |
一甲 |
分值 |
2 |
4 |
6 |
专业技能鉴定 |
级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分值 |
1 |
2 |
4 |
其他 |
比照加分 |
资料来源:学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
资料负责:班级学习委员。
(二)学科竞赛、科技学术活动类(满分35分)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含创新创业竞赛)所获奖项,或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参照表2、表3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
表2: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获奖加分标准
类别 |
奖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学院(系)级 |
备注 |
奖励 |
特等奖 |
20 |
18 |
12 |
5 |
科研成果奖可比照加分 |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 |
18 |
15 |
10 |
3 |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 |
15 |
12 |
8 |
2 |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 |
12 |
9 |
6 |
1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8 |
5 |
2 |
0.5 |
科研项目 |
科研结项(主持人) |
10 |
8 |
4 |
2 |
第2-3申请人加分减半,其余不加分 |
成果 |
发明专利 |
获国家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每项加15分,第二、三申请人加7.5分,其余不加分。 |
注:团体奖的获奖成员也按照此标准加分。
表3:发表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独 著 |
12 |
8 |
4 |
合著(第一作者) |
8 |
6 |
2 |
合著(第二、第三作者) |
4 |
3 |
1 |
资料来源:学生本人提供原件。
资料负责:班级学习委员。
(三)社会工作类(满分15分)
1.承担社会工作(满分10分)
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期,经考评合格,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席(主委)、团委学生副书记:加10分。
(2)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副主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协”)会长、校国旗护卫队队长、校学生广播电台台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系)团委(总支)副书记等:加8分。
(3)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校青协副会长、其他校级学生组织的部长、团委各部学生部长、校国旗护卫队副队长、校学生广播电台副台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学院(系)学生组织副主席(副主委)、学院(系)青协会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加6分。
(4)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校青协各队队长、校国旗护卫队班长、校大学生艺术团队长、学院(系)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学生组织部长、学院(系)青协副会长、学院(系)团委(团总支)各部部长、各有关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副书记等:加5分。
(5)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校青协和团委干事(委员)、学院(系)学生组织副部长、学院(系)青协各队队长、校国旗护卫队成员、校学生广播电台成员、校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加4分。
(6)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学院(系)青协干事、学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干事、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校报通讯员等:加3分。
(7)课代表、学习小组长、宿舍长等:加1分。
说明:一人兼多职,按单项最高分加。
2.组织和策划重大活动(满分5分)
(1)校级重大活动:加2分/次(限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中的1-2人)。
(2)学院(系)级重大活动:加1分/次(限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中的1-2人)。
(3)班级重大活动:加0.5分/次(限班长、团支书)。
说明:凡在校学生,组织策划由全校、全学院(系)或全班学生参加并且具有创新意义的重大活动,表现突出,影响较大,由组织活动部门提出加分方案,学院(系)研究确定。
资料来源:学生处、团委、学院(系)、学生组织等。
资料负责:班级组织委员。
(四)社会实践类(满分20分)
1.测评内容: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实践、创新创业类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2)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
(3)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并获奖的。
2.计分标准
(1)积极参与寒暑假及日常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次,上限4分。
(2)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学校、学院(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分别加6分、4分。
(3)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表彰奖励的,参照按表4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4: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学院(系)级 |
优秀团队 |
负责人 |
20 |
10 |
8 |
4 |
成 员 |
10 |
5 |
4 |
2 |
先进个人 |
20 |
10 |
6 |
4 |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20 |
10 |
6 |
4 |
表彰或书面表扬 |
20 |
10 |
6 |
4 |
(五)文体艺术与综合素质竞赛类(满分20分)
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的,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等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5加分。
表5:文体竞赛、综合素质类竞赛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学院(系)级 |
一等奖 |
20 |
15 |
10 |
4 |
二等奖 |
15 |
10 |
6 |
2 |
三等奖 |
10 |
6 |
4 |
1 |
鼓励奖、纪念奖、 入围奖 |
4 |
3 |
2 |
0.5 |
注:团体奖的获奖成员也按照此标准加分。
资料来源:学生处、团委、学院(系)、学生本人等。
资料负责:班级文体委员。
注:各项活动只加最高分。
第十五条 附加分(满分100分)
(一)加分
获得荣誉称号,对照以下标准加分:
1.国家级:加100分/项。
2.省级:加80分/项。
3.市级:加40分/项。
4.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加30分/项。
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20分/项。
6.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标兵:加20分/项。
7.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加10分/项。
8.校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校级各类星:加5分/项。
9.其它校级荣誉称号:加3分/项,累计不超6分。
10.校级通报表扬:加2分/项,累计不超6分。
11.学院(系)级通报表扬:加1分/次,累计不超3分。
12.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复学后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1)基础分:加60分。
(2)服兵役期间受到“军”级及以上表彰嘉奖或表彰:加80分/项。
(3)服兵役期间受到“师(旅)”级表彰:加40分/项。
(4)服兵役期间受到“团”级表彰:加20分/项。
(5)服兵役期间受到其余级别的表彰,加10分/项。
(二)减分
受到学校、学院(系)和班级的处理、处分,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班级通报批评:减10分/次。
2.学院(系)通报批评:减20分/次。
3.校级通报批评:减30分/次。
4.警告处分:减50分/次。
5.严重警告处分:减60分/次。
6.记过处分:减80分/次。
7.留校察看处分:减100分/次。
资料来源:学生处、团委、武装部、各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
资料负责:班长。
(三)学生自评与互评(上限10分)
学生本人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学生近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打分。
1.学生自评打分,上限5分。
2.测评小组打分,上限5分。
(四)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等评价(上限10分)
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等对所带班级学生近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打分,打分区间为0-10分。由学院(系)和班级确定参与评价的人员并具体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所涉及的有关活动、比赛,必须是由学校组织的或经学校审批、备案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清单)。未经学校批准或备案的,均不得加分。所有加分项目,均需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 凡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加减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八条 各项加减分有效时间均指当学期且只加减一次,不重复加减分。
因获奖证书下发较晚导致在当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未能加分的,可以在下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加分一次。
第十九条 学期初从其他专业班级转入到现专业班级的学生(转专业学生、留级学生等),其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一般应在原班级进行,并按照其总评成绩在原班级的排序位次(折合成百分比计算)转移到新的班级,与新班级排序位次最接近的同学并列,同时新班级后续同学综合测评名次不变。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前历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学字〔20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