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规范(修订) 》的通知

作者:郭鑫 时间:2025-03-12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文件

院教字〔2025〕1



艺术学院

关于印发 《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规范(修订) 》的通知



各教学部(部门):

《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规范》于 2025 3 月进行了修订,经学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艺术学院

                                      2025 3 12


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规范

(2025年3 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以下简 “考试 ”)管理,推进考试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音乐学所属教师、学生和考试 组织工作, 以及学生、教务等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述“专业技能考试 ”特指音乐学专业所 属声乐、器乐专业课演唱、演奏考试。

二、教师

第四条 音乐学所属教师应按时参加相应考试评审工作, 不准迟到、早退、 中途离席,考试过程中禁止携带手机。缺席 考试须经所属教学部主任同意,报请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 教师未经审批同意,无故缺席相关考试,按学校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教师参加相关考试评审工作,应着装朴素大方, 严禁着露肩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严谨在考场内 外吸烟。

第七条 专业导师有义务根据学生年级、专业能力、专业 特色等综合条件,指导学生科学选择参考曲目(作品)。

三、学生

第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实行登记制度。每学期第十五周, 学生以表格形式提交考试相关信息(详见考试登记表),各教 学部对所属学生上报信息整理汇总审核后,协同学院教务办履 行考试相关程序,并适时公布考试安排。


第九条 凡不能在第十五周提交考试相关信息的学生,取 消考试资格,按重修处理;所提交考试相关信息经过专业导师 审核,依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所属导师不同意该生参加考试的,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单中注明“取消资格 ”字样,不得补考,须重修。

第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可以化淡妆、着礼服。严禁染发、 光头,佩戴首饰、手表等物品,严谨穿露肩背心、短裤、拖鞋 及其他奇装异服。严禁在考场内外演练、吸烟、喧哗等。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不 得高于 70 分,直至取消成绩。

1.考试迟到;

2.考试曲目与报备曲目不符;

3.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的;

4.缺席考试;

本条处理意见由相关教学部提出,报学院教务办公室,经 院务会审议通过。

四、考试

第十二条 专业技能考试属于校级考试,在学院主管教学 工作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办公室协同相关教学部组织具体工 作开展。

第十三条 专业技能考试安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参 加人员等)一经确定,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调整,确需更改调 整的须经院务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考试按声乐、钢琴和其他乐器(西洋、 民族) 三大类别分组组织考试,各类别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分小组组 织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由各教学部根据校历合理安排,并形 成《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实施方案》,于考试前一周,报 请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办备案。原则上不得早 于学校考试周的前一周,第八学期考试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六条 考试地点均设在众诚报告厅。考场不使用灯光、 音响(声乐通俗唱法除外)等辅助设备。

第十七条 考试采取封闭式管理,考试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考场。

第十八条 考试可以使用伴奏,伴奏仅限于钢琴或其他可 以用于伴奏的乐器,严禁使用电子伴奏音乐(声乐通俗唱法除 外)。伴奏人员由参考学生自行安排。对有伴奏的参考考生成 绩可以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评审教师应独立打分,不商量、 不交流。

第二十条 专业导师不参与所带学生考试打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部门需为每场考试提供当场考试考 生信息(以打分表格形式出现,包括姓名、班级、学号、参考 目、专业导师等)。

第二十二条 考试打分表不得涂抹修改,评审教师需对当 场次考试最终打分签字确认。评审组长对当场次全体考生最终 成绩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评审教师为考生打分,原则上分数不低于40 分,不高于 95 分,超出此范围需写出说明。计算成绩采取去 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 考试顺序按类别分组后, 由教务办协同相关 教学部,声乐和钢琴依次按年级高低(由低到高)、班级学号合理安排考试时间;西洋、民族乐器依次按乐器种类(由教学 部抽签决定顺序)、年级高低(由低到高)、班级学号合理安 排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完整演奏(唱)参考曲目, 评审教师严禁打断或叫停学生演奏(唱)。评审教师考试现场 除打分外,不对考生考试表现进行语言交流或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部应制定详细的考试打分细则,从乐 曲完整性、音准、节奏、音乐表现力以及计分办法等方面作出 规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废止。


五、附则

此项考试由学院督导组选派人员全程督导。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艺术学院。本规范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范自行



附件: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登记表





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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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艺术学院音乐学期末专业技能考试登记表


班级: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学号

参考

组别

参考

曲目

专业

导师

学生

签字

专业导

师是否

同意参

专业导

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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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教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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